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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1758.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以180000元(100000+80000)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以12817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9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1758.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以180000元(100000+80000)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以12817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9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0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1758.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以180000元(100000+80000)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以12817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9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科宏轴承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0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